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发展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教育视野、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的人才队伍,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和规范公派出国(境)人员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指的出国(境)进修,是指享受国家资助、省市有关部门资助和本单位资助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学习、访问、进修、培训、合作研究或工作等公派出国(境)进修。
第三条 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学校每年在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中安排专项经费作为派出教师培养费用,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骨干教师公派出国(境)进修;鼓励二级院系通过国际合作办学、合作科研、联合带研究生等途径,争取国(境)外单位资助,落实中青年教师学习、进修等费用。组织符合外语和专业水平条件的人员参加上级部门和国家组织的出国(境)进修的选拔工作。
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审批校内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指导申请人办理出国手续。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选派工作应遵循“教师优先、学历优先、职称优先、外语水平优先”的原则,紧密结合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优秀创新团队建设、人才培养规划的需要,对于国家公派项目和学校重点公派项目,实行公开选拔、平等竞争、合约管理,按需派遣。
第六条 出国(境)进修人员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二)品德优良,具有爱岗敬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近年来在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中表现优良;
(四)有明确的出国(境)进修目的和方向;
第七条 选拔程序
(一)按校务公开原则,根据上年度派出培养情况,确定当年各类派出培养计划。
(二)参加出国(境)进修选拔的人员须根据有关文件或通知精神向所在院系、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铜仁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相关部门备案。未上交备案表的人员,其交流期间的费用学校将不予报销。
(三)各院系、部门应根据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向学校推荐候备人选。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院系组成评审小组,根据拟派出人员的现实条件和综合表现,确定最终派出人员并在校内公示。
第八条 派出人员须与学校签订《铜仁学院公派教师出国(境)培训协议书》。
第九条 出国(境)人员交流学习返校后,须在院系及部门作经验交流,汇报赴外学习情况及心得,并在返校后一个月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书面研修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