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学院本科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2014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实习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通过实习,巩固所学理论知识,掌握基本的专业实践知识和操作技能,培养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了解社会和国情,开阔视野,增强劳动观念,培养事业心和责任感,培养实事求是、艰苦奋斗、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为今后走向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三条 凡我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实习。凡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经批准后可提前进行实习。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四条 实习教学应有明确的以及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实习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认识实习。使学生获得本学科、本专业的感性知识,为学习专业课打下基础。
2.生产(教学)实习。主要使学生巩固已学理论知识,学习生产和管理的实际知识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并为后续专业课程的学习提供感性知识。
3.毕业实习。主要为毕业论文(设计)打下一定基础。
各系可根据专业特点,确定各专业实习内容和实习次数。
第五条 实习计划
1. 每年10月底前,学院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安排实习任务,做好下一年度实习计划,经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
2.学院审核通过的实习计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须变动者,须书面说明原因需经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同意批准。
第六条 各专业在每次实习前应成立实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院负责人、系(专业)负责人、指导教师等组成,负责指导、检查实习工作,及时解决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学院应妥善安排指导教师,确保实习质量。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应结构合理,一般应选派具有讲师以上职称、且有一定实践经验和组织能力、认真负责的教师,并以专业课教师为主,助教、基础课教师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实验人员可配合指导实习。每位实习指导教师平均指导15至20名学生。每次实习应确定1~2名指导教师为实习队负责人。
第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对实习工作全面负责,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完成指导实习任务。
1.做好实习前的调研和准备,预算经费。根据实习大纲,结合实际拟订实习工作计划。实习工作计划经系主任审核,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并送交学院备案。
2.开展实习动员工作。组织实习师生学习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实习大纲和实习工作计划,宣布实习纪律等。
3.指导学生实习,掌握实习进度,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报告,批阅实习报告等。
4.做好实习考核及总结,收集学生实习报告、实习鉴定表交学院,并写出实习总结分别送交学院备案。
第九条 组织形式分为集中实习、分散实习、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相结合。
集中实习:.学院组织学生到校外单位或在校内进行的实习;
分散实习:学生经学院同意后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实习;
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相结合:学生由学院组织集中实习一段时间后,再自行联系单位实习的。
第十条 集中实习的,教师应跟队指导;因特殊情况教师不跟队指导的,应定期指导、检查实习。分散实习的,原则上同一单位或同一城市的实习生在5人(含5人)以上的,可安排教师检查。
第十一条 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按实际实习天数乘以系数的办法计算。工作量具体计算办法根据学院的实际及专业特点制订。
第十二条 学院应加强实习总结与资料归档工作。
第三章 实习质量监控与实习考核
第十三条 学院应加强实习教学工作,重视实习教学改革,制订科学合理的实习教学体系,完善相应的教学文件,加强实习教学质量监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习任务落实、实习取得实效等。
第十四条 实习学生应认真完成规定的各项实习内容,听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安排,按时填写实习鉴定表,交实习报告等。实习报告包括:实习目的、内容,实习体会等。
第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实习日记、作业和实习报告,以及学生在实习中的政治思想表现、遵守纪律情况和劳动态度等,对学生进行实习考核,以五级记分综合评定成绩并制订相应的成绩评定细则。
第十六条 未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应补修或重修,不得重考。
第四章 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应做好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根据学科专业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依托能够基本满足教学要求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共同协商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实习基地。在可能的条件下,学院应与实习单位签订中长期协议。学院协助各系进行实习基地建设。
第十八条 学院应本着互利互惠、就近就地、相对稳定、节约经费的原则建设基地。应选择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较高、技术力量较强、生产任务较饱满的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机构等,并尽可能与科研、服务相结合。学院在确定实习地点和单位时,应事先进行认真调查和论证。
第十九条 实习单位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学院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加实习点,如能弥补主要实习单位的不足、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学院可在主要实习地点附近选择一至两个实习单位进行观摩。
第二十条 学院应加强、规范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学院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实习基地可以挂牌,具体名称由双方协商确定。学院在人才培训与培养、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对实习基地优先予以考虑。
学院应加强与实习基地的联系与沟通,定期到实习基地检查实习教学任务落实、实习效果等情况,加强实习教学质量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学院可对优秀实习基地给予表彰表扬;对不合格的,可做出整改直至撤消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校内实习基地购置设备及材料实行申报制度。
学院应根据基地建设规划及实习计划,于每年11月底提出下一年度的购置设备及材料计划,经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同意审批后才能购买,否则,不予购买。所购设备应建立台账,确保用于实习教学。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根据各专业、学科性质特点,有计划地对学院优秀实习基地进行后续建设,制订相应的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五章 实习纪律
第二十三条 实习师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实习单位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要切实遵守安全制度,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实习期间不准酗酒,不准打架斗殴,不准游泳,不准进行与实习内容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教师指导实习期间不得擅离岗位从事其他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并指派其他教师替换。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者,将不予报销费用,并取消其下一次的指导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师生,实习领导小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纪律者,实习领导小组可令其中止实习,及时向学院及教务处汇报,并报学校给予适当的校纪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实习经费的管理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专科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经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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