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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仁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7-10-24 00:00:00  发布人:xljkzx  浏览量:
 

各学院、部门:

《铜仁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铜仁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铜仁学院

                                 2017年10月24

 

附件

铜仁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 卫生部 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以及《铜仁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帮助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度过心理难关,做到早预防、早发现,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预防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对学生的危害,预防学生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是指学生遭遇了超出其应对能力的事件或境遇,个人无法应对而导致的严重心理失衡状态,引起个人行为、情感和认知等方面的功能失调。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当事人尽快恢复心理功能,安全度过危机,以回到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中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铜仁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宣传部、保卫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党政办、财务处、后勤处、团委、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学院院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本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及专业学院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牵头,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第五条  各专业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院长负责,心理工作站具体落实,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参与。

第六条  学校应积极支持并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学生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心理工作者在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七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重点关注与干预的对象。一般指该对象经历或是正处于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的情况。

第八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以特别关注:

(一)在心理普查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二)学习压力特别大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需要重修多门功课、已留级、将被劝退、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有严重困难、高分低录等。

(三)学习生活中遭遇突然打击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死亡;父母离异;家庭暴力等)、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受到意外刺激(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等其他突发事件)等。

(四)个人感情受挫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失恋导致自伤、自残或自杀,单相思导致情绪失控,多角恋导致情感纠纷等。

(五)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当众受辱、受惊吓、与同学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而被排斥或受歧视、与老师发生严重人际冲突等。

(六)经济严重贫困、性格内向孤僻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性格内向、不善交往、交不起学费,需要经常向亲友或网络借贷且缺乏社会支持系统等。

(七)身体出现严重疾病,医疗费用很高但又难以治愈的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经济负担重的学生。

(八)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并已经专业医疗机构确诊的学生:如患有严重的抑郁症、恐惧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

(九)因严重网络成瘾行为而影响其学习及社会功能的学生。

(十)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心理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

第九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QQ、微信以及日常生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三)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十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学校应对学生开展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等等。

第十一条 学校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校园里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通过举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二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汇报制度

(一)班级心理委员通过各种途径随时了解班级同学的心理状况,发现同学中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的要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汇报。

(二)各专业学院心理辅导员通过辅导员(班主任)、心理委员、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等随时了解本院学生的心理状况,如发现学生中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的要及时向本院分管领导汇报,并向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

(三)学校心理健康课任课教师在上课期间如发现发现学生中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反馈给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四)学校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如发现发现学生中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反馈给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对以上部门或人员反馈的学生情况、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及时对其进行约谈评估,如评估该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危机排查制度

(一)新生心理健康普查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应对全体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根据普查结果为其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对筛查出的重点关注对象,对其做好心理疏导以及危机预防与转化工作。

(二)心理危机专项排查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学期应对全校学生组织开展心理危机专项排查,对排查出可能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并做好心理疏导或转介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重点关注学生档案库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对存在或可能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建立档案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每月组织专兼职心理教师对其进行跟踪约谈,以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状态。

第十五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信息反馈与汇报制度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将对学生进行心理危机评估、干预以及跟踪约谈等情况及时反馈给各专业学院心理工作站,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第六章  干预措施

第十六条  对于进入重点关注学生档案库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及时组织专家组对其实施心理危机评估与干预。

第十七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经专家组评估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专业学院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到校办理休学手续,并将学生带到专业医疗机构确诊及治疗。

第十八条  对有自杀念头学生的干预措施

对于发现有自杀念头的学生,视其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学生所在专业学院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并对其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其人身安全,同时通知其家长到校。

(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专家组对其心理状况进行评估,并提供书面意见,学校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第十九条  对正在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对于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一旦发现,应立即拨打120、110并报告保卫处、学生处以及学生所在专业学院,上述各部门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

(二)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

(三)正确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的负面影响。

(四)对于自杀未遂的学生,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专家组对其心理状况进行评估,并提供书面意见,学校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第二十条  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对发现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保卫处负责,学生处、学生所在专业学院配合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

(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专家组对该生的精神状态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学校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危机见证人员的干预措施

危机事件过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危机见证人员进行心理干预,及时处理以上人员因危机事件遗留的心理问题。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而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外外,还应向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出示康复证明,且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评估确已康复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复学后,学生所在专业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其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安排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班主任)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

第二十四条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组织专家定期对其进行评估咨询,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专业学院,同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应遵守以下工作制度:

(一)快速反应制度。一旦发现学生出现心理危机,相关部门以及专业学院应反应迅速,对危机的预警、评估、处理、汇报等环节做好紧密衔接工作。

(二)例会制度。建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各专业学院心理工作站、班级心理委员等不同层面的例会制度,确保心理危机干预各级网络之间的衔接和联动。

(三)培训制度。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中心专兼职心理咨询师、各专业学院心理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开展定期学习培训。

(四)备案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休学、退学、转学、复学的,学生所在专业学院应将相关材料复印件报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

(五)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六)纪律制度。各专业学院、相关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学院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1.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的学院或部门协助而该学院或部门相关人员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

2.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学院或部门,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故意拖延时间没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抢救时机。

3.专业学院或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对明知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却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学院应针对本院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预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本院可能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摸排,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学院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注意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等工作,如电话或谈话录音、文字记录、图片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铜仁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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