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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仁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7-07-09  作者:  浏览量:

院政发〔2017〕130号

 

各学院、部门:
      《铜仁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铜仁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2.铜仁学院公务出差管理办法

 铜仁学院        

2017年7月6日 

 

附件1

铜仁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铜仁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中共铜仁市委办公室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严格公务接待管理等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学院、部门。本办法所称的公务接待,是指来铜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公务接待。

第三条  公务接待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省、市的相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四条  全校各学院、部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五条  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建立健全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行学校内部接待场所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六条  全校各学院、部门党政办(综合科)负责管理本学院、部门公务接待工作,学校党政办指导协调各学院、部门公务接待工作。

第七条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到黄果树等中央明文禁止的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八条  建立公务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接待工作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进行签字审批,对能够整合的接待,要合理整合、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经费(邀请重要专家学者讲学,需出据邀请函,经分管或联系领导同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九条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经接待部门负责人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陪同人员名单以及菜单、费用等内容,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附件。

第十条  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制度。中央和国家机关、省领导和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派遣的综合检查组(调研组)到我校检查、指导工作,须报告学校主要领导,由党政办安排接待;省属各部门到我校检查指导工作的,由对口学院、部门负责接待,有厅级领导带队的,由对口学院、部门制定接待活动建议方案,报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审批党政办根据学校领导签批的意见安排;外地(市、州)兄弟院校来访、考察等,由对口部门安排接待;各学院、部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在铜期间开展的跨地市州的联席会、联谊会及其他赛事活动,由主办或承办部门安排接待,参加会议或赛事的重要来宾(如:主办单位、协会的主要负责人由学校领导出面接待一餐);外地受邀来校讲学的专家学者,由邀请学院、部门安排接待,需由学校领导出面陪同的重要专家,需由牵头部门书面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党政办根据学校领导签批的意见安排;外宾来访由国际交流处安排接待,重要外宾需要由学校领导出面陪同的,由国际交流处书面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党政办根据学校领导签批的意见安排。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中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来宾初次来铜可安排工作人员到相关地点引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搞层层陪同。重要来宾由牵头部门书面向主要领导报告,党政办根据领导批示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统筹安排、科学整合、切实精减接待现场工作人员。中央、省、市领导同志来学校考察调研时,按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进行接待。本市内的考察调研不得安排食宿。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三条  接待住宿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在与学校签订协议的定点宾馆并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县处级及以下干部安排标准间,原则上标间两人住一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水果等物品。铜仁市范围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不超过600元天、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不超过450元天、县处级及其余人员不超过300元天。住宿费用原则上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出差人员住宿费一律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但由我校邀请的专家学者来访或者参加会议,其住宿费可在我校按标准据实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接待用餐管理。用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对同一批次公务接待,必须一次结算清单,不得出现同一公务接待或一张公函多次报账。晚餐后不安排宵夜,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就餐。接待就餐遵循节俭原则,原则上在学校食堂安排自助餐,视情况可适度安排桌餐。如果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在校外就餐,必须报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但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及高档消费场所用餐,费用不得突破就餐标准。用餐应当以地方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市内所有公务接待一律不得饮酒,商务接待早餐、中餐一律不得饮酒,晚餐确需饮酒的一律使用单瓶价500元以内的贵州地方酒,并严控用酒范围,建立接待用酒采购台账和使用台账,不得将公务接待混为商务接待。用餐地点提倡安排在学校内部食堂,工作餐按省部级干部每人不超过150元/餐、厅局级干部每人不超过120元/餐、县处级及以下干部每人不超过80元/餐标准执行。

区(县)和兄弟院校来我校办理公务或友好交流可视情况安排一般工作餐。用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坚持轻车简从的原则,公务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根据人员情况、路况条件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需要学校派遣公务车,需由牵头接待部门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党政办安排(举办、承办大型会议或赛事活动由组委会统筹安排)。非公务活动或到旅游景区安排的活动不安排公务用车。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各学院、部门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经费支出和申报由牵头接待部门负责到底,不得一事多报。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公务活动结束后,应按规定及时结算。接待经费报销实行三单合一制度,即接待部门必须提供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含用餐菜单)和财务发票。“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一律不得审签和报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应加强对学校各学院、部门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接待标准执行情况,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待信息公开情况,学校食堂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学校党政办会同财务处按年度公开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相关情况,接受师生监督。

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加强对学校食堂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党政办要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督查,纪委监察室应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按照对口接待部门“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接待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参照《贵州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铜仁学院公务出差管理办法

 

根据铜仁市《铜仁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铜党办发〔2014〕57号)《中共铜仁市委办公室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铜仁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铜党办发〔2016〕50号)及《中共铜仁市委办公室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严格公务接待管理等工作的通知》(铜党办发〔2017〕22号),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务出差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公务出差是指:到碧江区、万山区所辖办事处、铜仁高新区、铜仁凤凰机场、川硐教育园区及川硐镇等区域以外地方参加校外各类会议、培训、学术交流、学习参观及其他外出公务活动。

二、所有公务外出均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出差工作人员出差前须填写《铜仁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报请有关负责人审批,并将《铜仁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报财务处报销审核人员备案,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员凭有关出差凭证到财务处报销差旅费用。实际出差时间和任务与审批单不一致的、审批手续不齐全或不属于批准范围内的开支,财务处不予报销出差费用。

三、各学院、部门副职及其他教师、工作人员出差,须经本院、部门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批准;各学院、部门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出差,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出差,须经党委书记批准;副校长出差,须经校长批准;党委书记和校长出差相互沟通。

四、出差人员要严格按照铜仁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

     

  • 交通费。公务人员出差应在《铜仁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中注明所乘交通工具。乘坐学校安排的公务用车或其他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公务出差不得安排私车,更不得报销私车费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的,手续齐全完整,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登记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省外每人80元/天、省内每人60元/天标准包干使用,不再另行报销市内交通费用。

  •  

  • 住宿费。出差人员应当厉行节约原则,按照《中共铜仁市委办公室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铜仁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铜党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住宿(不分房型),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取消“出差人员(含异性人员)出现单数,单数人员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限额标准两倍内)”的规定。不是当天往返且无住宿发票的,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写出说明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再报销出差费用。

  •  

  • 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按每人100元/天(西藏、青海、新疆出差按每人120元/天)标准包干使用,不再另行报销出差期间就餐费用。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单位不再报销参会(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  

  • 经批准的公务出差,各学院、部门要严格按照原审批的内容、路线、时间开展,严禁私自篡改审批信息,严禁安排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名义公费旅游或变相公费旅游。对未经批准或擅自更改出差时间、线路、内容的外出行为所产生的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并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  

  • 工作人员(不含出国出境人员)出差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成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公务出差文件(或邀请函等)、交通工具、住宿费用发票等凭证,并保证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对未经批准出差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出差票据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出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出国出境人员报销手续时间延长到6个月以内。

五、教职工公派外出学习培训补充规定。

公派外出参加学习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单位不再报销参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室内交通费。举办单位不安排食宿的,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参训期间伙食补助每人50元/天标准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补助及就餐费用,往返培训地点之间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公派进修及访问学习除住宿费和往来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外,不再报销其他费用。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期间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报销,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六、教师外出带学生实习补充规定。

     

  • 教师教育实习指导费由教务处每年根据预算经费及实际情况制定报销政策。  

  •  

  • 教师专业实习、实训、采风指导费,住宿费、往来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在实习、实训、采风期间伙食补助费按每人100元/天计,不再报销其他费用。

  •  

  • 经单位同意赴国(境)外带队实习的,国内中转食宿、交通、办理出国手续及签证费、带队期间一次往返国际旅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发票据实报销。由国(境)外单位安排住宿的,单位不再报销带队期间的住宿费。国(境)外单位不安排住宿的,带队期间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  

  • 带队教师在国(境)外15天以内并由外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每人按80元/天补助,没有安排伙食的每人180元/天补助;超过15天并由外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每人60元/天补助,没有安排伙食的每人150元/天补助;带队时间超过2个月的,统一安排伙食的每人50元/天补助,没有安排伙食的每人130元/天补助,总补助时间不超过2个月计。

七、教职工因公出国补充规定。

     

  • 由上级部门安排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 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委派出国(出境)的,在亚洲地区(新加坡、日本、韩国除外),住宿费按每人500元/天补助,伙食交通补贴按每人180元/天补助。在欧美地区(含新加坡、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住宿费按每人700元/天补助,伙食交通补贴按每人280元/天补助。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6月4日发布的《关于印发(铜仁学院差旅费报销补充规定)的通知》(院政发〔2015〕10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其他事项,仍按《铜仁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铜党办2014〕57号文件执行。

九、本办法由党政办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综合科工作人员/撰稿  综合科科长/编辑  党政办副主任/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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